代書遺囑不規範真實主張難支持
來源:
代書
發佈時間:
2010/7/19 下午 05:4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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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書遺囑,張某共有五個子女,2001年12月,張某為避免百年之後子女們因財產分配發生爭議,遂叫來其侄子和一鄰居,讓其侄子為他代書一份遺囑,由鄰居做見證人,將自己名下的一套房子留給他最小的兒子。由於其侄子不懂得如何寫遺囑,只是寫明張某將來去世後,房子歸他最小的兒子所有。 2009年,張某因病突然去世。房產繼承問題,子女因不相信父親侄子所提供的遺囑爭執不下,遂一紙訴狀起訴到法院,請求法院確定遺囑無效並依法分割遺產。法院在審理查明後,認定該份遺囑無效,遂判決張某的五個子女依法均等分割房屋。
案件
張某共有五個子女,2001年12月,張某為避免百年之後子女們因財產分配發生爭議,遂叫來其侄子和一鄰居,讓其侄子為他代書一份遺囑,由鄰居做見證人,將自己名下的一套房子留給他最小的兒子。由於其侄子不懂得如何寫遺囑,只是寫明張某將來去世後,房子歸他最小的兒子所有。 2009年,張某因病突然去世。房產繼承問題,子女因不相信父親侄子所提供的遺囑爭執不下,遂一紙訴狀起訴到法院,請求法院確定遺囑無效並依法分割遺產。法院在審理查明後,認定該份遺囑無效,遂判決張某的五個子女依法均等分割房屋。
分析
張某的侄子代張某寫的這份遺囑,既未明確註明為遺囑,也未註明日期,不符合遺囑的形式要件,雖然這份所謂的遺囑確實是張某當時真實的意思表示,但法院只能依據法律判定該份遺囑無效。因此,立遺囑時,最好是先諮詢律師,或者請律師代書、見證,有條件的還可以對遺囑進行公證,以免子女們將來發生糾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七條之規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又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十五條之規定,繼承法實施前訂立的,形式上稍有欠缺的遺囑,如內容合法,又有充分證據證明確為遺囑人真實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遺囑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