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能代書寫遺囑嗎?

來源: 代書     發佈時間: 2010/9/8 下午 05:38:01    返回  打印
代書,最近,接到法院一紙判決的梁英(化名)很想不通:母親生前白紙黑字留的遺囑,竟被法院認定無效!

  最近,接到法院一紙判決的梁英(化名)很想不通:母親生前白紙黑字留的遺囑,竟被法院認定無效!
    
    當年,梁英父親過世後,其母親朱平(化名)帶著尚未成年的梁英與黃某再婚,黃某與前妻所生的尚未成年的2個子女也和朱平、梁英共同生活乃至成年。 1998年黃某因病過世,此後,朱平一直由梁英照顧,而黃某與前妻所生的子女從不沾邊。因覺著自己身體狀況每況愈下,朱平想將自己與黃某婚前就取得的一套屬於自己個人的產權房做處分。於是,還在醫院病房上朱平特意請了自己的兩個鄰居做見證人,並請自己女兒梁英按自己的口述代書寫下了一份遺囑,寫明:朱平名下的產權房在其百年後由梁英繼承。朱平在遺囑上摁了手印,並加蓋了自己印章,兩個鄰居也在遺囑上簽字。
   
    不久,朱平撒手人寰,梁英拿著遺囑起訴至法院,要求確認朱平名下的該產權房由其繼承。但最終出現了上面的一幕,法院認定因該遺囑由梁英代書,所以無效。由於黃某與前妻所育的子女在未成年時就和朱平一起生活,故是與朱平形成扶養關係的繼子女,也是朱平的法定繼承人之一,房產由梁英和黃某與前妻所生的子女共同繼承。遺囑明明是朱平自己的心願,法院為什麼會這樣判呢?
   
【律師點評】
   
    市人大代表上海市申房律師事務所主任孫洪林律師
   
    隨著住房社會化和商品化,老年人的遺產也不再是幾百塊錢,而是涉及到價值不菲的房屋,留遺囑也越來越普及。怎麼才能留下合法有效的遺囑卻是一門學問,稍有不慎,就會出現像梁英這種情況。法院之所以認定朱平所留遺囑無效的原因是,梁英是繼承人,而繼承人是不能作為代書人的。朱平所遺的這份遺囑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要件,所以屬無效的遺囑。
   
    依據《繼承法》的規定,遺囑分為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和公證遺囑。其中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而且《繼承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明確規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二)繼承人、受遺贈人;(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夥人,也應當視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不能作為遺囑的見證人。
   
    最後,也提醒想留代書遺囑的市民注意,一定要留合法有效的遺囑,否則最終將不能達到被繼承人的心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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